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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南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简称:南充装饰协会)。英文译名是:NanChong Interior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NCI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南充装饰协会是经政府批准,由南充地区室内装饰企业和个人(包括设计、施工和装饰材料销售店与本行业专业及有识之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在服务中体现协调和监督管理功能,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全行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行业,它包括建筑物、车、船、飞机等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形体内部空间,为人们的生活、工作、活动提供方便、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环境。

第五条 本团体严格执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批复》(南府办函[2006]40号)的批示,接受南充市发展与改革局、南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南充地区装饰行业管理、资质审查发证、人才培训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场所: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本团体对会员在室内装饰业管理活动中,具体协调与监督、咨询与服务,推广与策划等职能,并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一) 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 组织制订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国家颁发的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三) 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四) 组织评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和监督,开展对室内装饰施工质量安全检测;
(五) 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六) 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或参与展览订货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交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 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培训各类人才,开展室内装饰相关知识竞赛活动,提升装饰艺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八) 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交往,促进经济与装饰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调解会员纠纷,加强会员间合作,沟通会员与中、小企业及个体的联系,促进横向经济联合;
(十)承办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特邀单位会员和为个人会员。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科研教学、装饰材料和用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 会员单位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特邀单位会员除外);
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填写登记表;
㈣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单位会员没有被选举权但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㈥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㈡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审议会员提案;
(六) 研究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协会的重大问题;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本届设常务理事长一职,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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